近日,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围绕《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降低民营经济生产经营成本”等7个方面出台了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支持企业以引进核心技术为主进行海外并购

申报条件: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成功实施海外并购,通过并购引进核心技术到我市。

支持标准:对企业成功开展的以引进核心技术为主的海外并购,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对引进的核心技术评估鉴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企业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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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企业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申报条件: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主导建成产业合作园区。支持标准:对我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对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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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

申报条件:对经成都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

支持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园区扶持资金最高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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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企业海外布局

申报条件: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投资设立控股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

支持标准:对我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和并购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或并购完成之后3年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年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咨询、

(五)鼓励外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申报条件:有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实绩,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均已注册。

支持标准:对“成都造·国际品牌”企业给予50万元品牌建设费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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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申报条件:商、协会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会支持项目需是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列入我市年度展会支持计划的展会项目;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支持项目,农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额需达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出口额需达万美元,其他产业企业出口额需达万美元。

支持标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最高90%支持(每家企业最多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最多6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观展企业限1人、按境外观展促进活动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人员补贴。对境外参展企业需要从国内运输至参展地区的展品,对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以上支持资金以展会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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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企业加强涉外中介服务

申报条件:为企业提供涉外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检测认证、人员培训等服务的行业协(商)会、中介机构。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上注册登记,并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支持标准:按其涉外服务业务规模的5%给予每年最高万元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服务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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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企业积极参展参会

申报条件:我市规模型示范平台企业在蓉举办的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行业博览会(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参会人数达到00人)。

支持标准:按照实际投入(场地租赁费、装修费、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电子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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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民营企业新设境外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新的生产型企业,总投资额达0万元人民币以上(汇率以申报通知当日汇率为准)、持股达51%以上,且境外新企业正式投产。

支持标准: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0万元人民币(含)—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人民币/年、最长3年的补助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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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民营企业向世界强配套

申报条件:我市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向无关联世界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结算的,按申报通知当日汇率换算)以上。

支持标准:按照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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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申报条件:民营企业、国有军工单位间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国有军工单位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组建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增资本金万元以上(含)。

支持标准:按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收新增资本金的5%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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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促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

申报条件: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实施完成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军民融合技术研发投入万元以上、设备投入占研发总投入20%以上。

支持标准: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咨询、

(十三)支持建立健全军品研制体系

申报条件:年9月8日之后,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

支持标准:对首次取得证书的单位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已经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单位获得更高级别保密资格的,给予一次奖励。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只给予一次奖励。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通过“双证合一”方式取得的,如两证均为首次取得,分别给予奖励;如之前已经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只奖励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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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支持产业协作配套

申报条件:在我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内的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年度采购我市无资产关联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万元以上。重点支持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产业的企业。

支持标准:年度采购额达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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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十五)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

支持方式:全市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在实施计划中注明。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原则上执行上限标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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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推动民营企业优质产品对接重大建设项目

支持方式: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优质创新产品和服务申报进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引导鼓励需求单位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选用民营企业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组织地铁建设、交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单位与民营企业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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